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4325号
上诉人苗军、***、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7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苗君的起诉;二、驳回被告***的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招聘信息,可以认定系***代表欧德门业进行招聘,故苗君的用工主体为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现因苗君在工作中受伤而发生争议,故该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现苗君未经仲裁按普通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另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现本诉不成立,故***的反诉亦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有误。本案系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苗军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773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周玺联
法官助理张艳玲 书记员曹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