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302民初3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4445.5元,由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欧
书记员 董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