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6号10-4。
法定代表人:冷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阳市创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街旗仓委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辽阳市文圣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创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0)辽108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诉争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撤销合同依据不足。本案诉争合同履行情况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
另一审法院应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释明,是继续履行还是赔偿损失,如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0)辽108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欧德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7.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