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利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
申请执行人广西利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122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利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629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9675.5元利息及利息26223.5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8日);(2)退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131035.55元及利息利息1808.29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8日);(3)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2.25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8日);(4)负担案件受理费4641.5元,执行费76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2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1220.65元,本院处分765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553566.65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5执6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