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358号之二 原告:***,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藏文图书批销中心,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26号。 负责人:**。 被告: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商城陶瓷区52-23号。 负责人:***。 被告: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三区一排90-A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藏文图书批销中心、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6元,减半收取4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