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358号之二
原告:***,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藏文图书批销中心,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26号。
负责人:**。
被告: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商城陶瓷区52-23号。
负责人:***。
被告: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三区一排90-A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藏文图书批销中心、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三亚海桥实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6元,减半收取4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