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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进与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37375号 原告:**。 被告:某某公司1。 被告:某某公司2。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 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