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桂0206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法定代表人:**能。
第三人:**能,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电器有限公司、**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0206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801098元、违约金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6049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之后,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费99197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桂0206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