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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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城创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5T1J8J6R),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1361号三亚亿恒建材广场内的C1区第69号。
经营者:***,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5********),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宋庄村宋庄组37号。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城创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三亚城创建材商行支付货款102493.20元。
此外,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作为信用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2493.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