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4283号
原告:刘某某1,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1与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重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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