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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1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4283号 原告:刘某某1,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1与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重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