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黔0113民初1238号
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3)栋1层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统一(1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1993年1月27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1月1日签署的《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2023年8月1日、2024年8月9日签署的两份《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周转材料返还之日或材料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租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为2140480.1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全部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8096.03元;四、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全部租赁材料(详见附件1),如不能返还的,赔偿原告损失798015.22元;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1月1日,原被告签署《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承租方,向原告租赁建筑周转物资,用于被告承建的贵州某某学院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含人防):体育馆、风雨操场工程(下称:项目),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4日至周转材料归还止(以每批实际起租时间和退租时间为准)。合同第二条对周转物资的租赁单价及型号进行明确,合同第九条第3条约定,被告自租用周转材料之日起,应当承担妥善保管和使用的责任,退回的材料发生变形、弯曲、破裂、锈蚀等,被告应当负责维修或是赔偿。被告如丢失材料,或盘口损坏严重不能修复,失去使用功能的,应按退料时的市场价赔偿。2023年8月1日,双方在《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基础上,就延长租赁期限及费用事宜签署《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一)。2024年8月9日,因项目工期延长,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就延长租赁期限及费用事宜签署《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如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材料,在发生租赁材料变动(含新增及返还)时,双方签署在每次交付租赁材料前,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签署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租赁站出库清单对租赁材料品类、时间、数量进行确认,在出库清单的基础上,双方签署《周转材料租赁结算单》,对产生的费用进行确认。根据双方确认数据,截至2024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付租金及费用2140480.14元,经原告催告,被告尚未归还。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4日至周转材料归还止(以每批实际起租时间和退租时间为准),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材料,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资,按照双方约定租金应持续计算,租金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为2140480.14元,同时,被告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未及时返还原告的租赁物资,按照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金428096.03元。此外,因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予以履行,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已签署的《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租赁材料,如不能返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背靠背”付款约定无效,原被告付款节点没有约定,无付款截止时间,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按照原告当庭关于协议第六条第1款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意见,该条款无效后,原被告双方就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没有约定。付款节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应当以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之日起一定合理期限内作为付款节点起算时间,但原告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未向被告催告租赁费,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催告过租赁费。因此不存在被告逾期付款的情形。二、原告未履行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先行义务,被告有权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支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的租赁费。根据协议第六条第7款约定,应当由原告先行开具足额的发票,如开具的发票不足额,不合格的,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工程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未约定的情形下一般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但双方明确约定了将开具发票这一行为作为被告支付租赁费的前提条件,开具发票就变成了支付租赁费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部分,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不承担付款义务。三、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原告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如前所述,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实,不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但是按照双方先票后款的约定,对于原告未开具发票的部分,付款条件也不成就,被告可以不支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的租赁费。据此,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的金额仅为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453767.96元-已付款金额245542.62元=208225.34元,欠付金额仅占租赁费金额的10%左右,违约情节轻微,不满足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根本性违约的情形,原告不享有解除权。四、如经法院审核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租赁费支付义务的,其违约金应当以欠付租赁费的2%为限度,即以208225.34元*0.02=4164.51元为限。首先,如前第一项所述,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其次,原告的第二项诉请中的资金占用利息和第三项诉请的违约金的,其本质均属于违约金性质,原告要求承担资金利息的同时主张违约金,系主张双重违约金,不应当予以支持。再者,协议第七条第2款约定,延期付款的,按照欠付租金的万分之1.1计算违约金,且累计计算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欠付租金总额的2%,对于该上限的约定,系双方基于资金压力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原告已经充分预见了因逾期付款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自愿接受违约金上限的约束。前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同时,协议先票后款的约定,即使贵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部分被告也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但被告完全依照协议约定执行,未开票的部分,不能认定被告逾期付款。因此,即使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金应当以(开票金额-已付款金额)*0.02=208225.34元*0.02=4164.51元为限。五、如经法院审核确认合同解除的,被告退还租赁物。原告主张租赁物赔偿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赔偿额的依据。原告举证的询价函,系原告单方面进行的询价,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其次,该询价函针对的是租赁物全新材料买卖的价格,案涉租赁物已经由原告租赁使用多年,询价函载明的金额不能作为确认租赁物赔偿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签订《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建筑物资,用于贵州某某学院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含人防):体育馆、风雨操场项目,合同对所租赁的建筑物资、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等做了约定。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支付方式为:“供方已经知悉发包单位与需方所签订合同全部条款内容,知悉发包单位向需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进度和期限。具体为按月进度支付即需方每月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按发包单位实际支付的情况确定供方本月的租金支付比例及支付金额(即本月租赁总租金x比例,比例最高为:发包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已完工程总报价),供方按需方确定的当月应付租金通知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发票后10日内,向供方支付当月应付租金,供方开具发票的金额不代表确认需方的应付款项,应付款以双方结算为准(特别说明:本合同供方的主义务为按约提供合格货物、货物合格资料、增值税发票,供方不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的,需方不予支付租金,需方因此延期付款行为不构成任何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供方自行承担)。无论供方供货完毕后工程是否已竣工,需方支付供方租金总额均依据发包单位实际支付需方工程款比例确定(租金总额x比例),待工程竣工验收、需方与发包单位办理结算且发包单位实际支付需方工程款比例达到97%,供方开具供货全额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给需方后,需方于10日内付清剩余应付租金。”,第六条第七项约定:“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周转材料租赁费销售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供方未足额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方的各项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供方应在开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需方。需方收到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合格后支付相应款项给供方。因供方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需方不能抵扣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延期交货或者延期付款。……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租金的0.11‰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且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所欠租金总金额的2%。关于违约金上限的约定,系供方在对需方资金压力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供方已充分预见了因需方逾期付款所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自愿接受违约金上限的约束。”,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需方所租赁的周转材料全部为定制尺寸,以发货凭证为准,标准不符的不能作为定制尺寸归还。需方丢失、损坏的材料赔偿价格以归还时的市场价为参考依据。”
后双方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和2024年7月30日补充签订了《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分别对租赁期限和管辖法院等进行了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租赁物资。双方于2024年10月22日最后一次办理结算,截止2024年9月25日累计产生租金费用2,317,891.76元,被告累计付款245,542.62元,欠付租金费用2,072,349.14元。原告提交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的《周转材料租赁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截止2024年11月25日,产生租金2,386,022.76元,被告支付245,542.62元,尚欠2,140,480.14元。同时载明被告尚有如下租赁材料未归还原告: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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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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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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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1.91479
12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2.44088
13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0
14
盘扣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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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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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底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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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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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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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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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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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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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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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盘扣横杆
0.9米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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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0.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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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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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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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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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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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3.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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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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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1.0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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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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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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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79
12
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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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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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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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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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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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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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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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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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梁架
1.35米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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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架
包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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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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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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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1.2米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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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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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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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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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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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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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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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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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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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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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06
11
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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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79
12
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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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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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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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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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底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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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2.90325
16
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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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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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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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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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托梁架
1.35米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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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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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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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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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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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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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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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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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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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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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斜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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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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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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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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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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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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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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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梁架
1.35米
套
2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
盘扣横杆
0.9米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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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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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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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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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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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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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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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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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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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架
包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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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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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带
打包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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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21
吨袋
吨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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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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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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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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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扣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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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带
打包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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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袋
吨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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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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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0.65636
15
盘扣底托
38*500
支
2.90325
16
调节立杆
0.3米
根
0.19637
17
调节立杆
0.2米
根
0.245
18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ivstyle='text-align:center'>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8
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1.06315
10
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1.91479
12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2.44088
13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0
14
盘扣顶托
38*600
支
0.65636
15
盘扣底托
38*500
支
2.90325
16
调节立杆
0.3米
根
0.19637
17
调节立杆
0.2米
根
0.245
18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
盘扣横杆
0.9米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8
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1.06315
10
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1.91479
12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2.44088
13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0
14
盘扣顶托
38*600
支
0.65636
15
盘扣底托
38*500
支
2.90325
16
调节立杆
0.3米
根
0.19637
17
调节立杆
0.2米
根
0.245
18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
吨
24.68904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8
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1.06315
10
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1.91479
12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2.44088
13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0
14
盘扣顶托
38*600
支
0.65636
15
盘扣底托
38*500
支
2.90325
16
调节立杆
0.3米
根
0.19637
17
调节立杆
0.2米
根
0.245
18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ivstyle='text-align:center'>
未退还租赁物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8
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1.06315
10
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1.91479
12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2.44088
13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0
14
盘扣顶托
38*600
支
0.65636
15
盘扣底托
38*500
支
2.90325
16
调节立杆
0.3米
根
0.19637
17
调节立杆
0.2米
根
0.245
18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份结算单据不予认可,本院要求被告根据出库单、入库单以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核算2024年9月26日到2024年11月25日期间的租金是否与原告提交的该份结算单上面载明的金额及退还材料数量一致,但被告在本院宣判前并未回复法院。
被告认可收到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的五张发票(发票编号分别为:07657676、07657677、07657678、07657679、07657680),金额合计453,767.96元。原告称其共计向被告开具并送达了金额为878,809.09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提交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两张发票,金额合计145,542.62元、2023年5月6日发送五张发票(发票编号分别为:07657676、07657677、07657678、07657679、07657680)给被告,2024年1月9日在被告要求下向被告开具三张发票(发票编号分别为:11496608、11496609、11496610),金额合计279,498.51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三份《租赁材料价格询价函》,被告亦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询价表,但该表未有被询价单位的签章,询价情况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原告询价
被告询价
报价单价
报价单价
报价单价
报价单价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8
盘扣立杆
1.0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10
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12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13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5300
5200
5350
3800
14
盘扣顶托
38*600
支
5450
5350
5500
3800
15
盘扣底托
38*500
支
5450
5350
5500
3800
16
调节立杆
0.3米
根
5600
5500
5650
3800
17
调节立杆
0.2米
根
5600
5500
5650
3800
18
托梁架
1.35米
套
120
110
115
80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50
130
145
50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3.5
3.5
4
20
21
吨袋
吨袋
个
30
30
35
20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5
15
20
10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两份、出库清单、入库清单、周转材料租赁结算单、《租赁材料价格询价函》、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及被告提交的询价表、发票在卷佐证,并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应否解除;二、被告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被告欠付租金、费用等如何确定;四、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针对案涉《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应否解除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的租赁关系有《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出库清单、入库清单、周转材料租赁结算单予以佐证,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物资租赁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但双方自2022年11月1日建立租赁关系至今,中间双方多次进行进度结算,在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被告并未足额支付发票金额,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导致原告订立合同收取租金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主张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以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本院认定《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于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5年3月5日解除。
二、关于被告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案涉租赁合同虽约定按照发包单位实际支付的情况确定被告每月租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同时约定先票后款,被告亦主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且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故其有权拒付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案涉《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已于2025年3月5日解除,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且案涉工程何时竣工验收、业主何时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均无法确定,亦非原告所能左右,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业主方积极主张权利或原告对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仅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业主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主张案涉租赁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还主张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故其有权拒付款项,虽然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周转材料租赁费销售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供方未足额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已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78809.09元的发票,被告仅支付245542.62元,尚未付足已开票金额,被告对此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形下,原告未开具剩余发票具有正当理由,现被告又以原告未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欠付租金的金额,双方于2024年10月22日最后一次办理结算,截止2024年9月25日累计产生租金费用2317891.76元,被告累计付款245542.62元,欠付租金费用2072349.14元。原告提交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的《周转材料租赁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截止2024年11月25日,产生租金2386022.76元,被告支付245542.62元,尚欠2140480.14元,此份结算单无被告方签字,被告庭审中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本院依法向被告释明,要求其对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租金情况进行核实、举证,但被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截止2024年11月25日的结算单虽无被告签字认可,但其租金计算方式是在承继上一份结算单的基础上扣减自认被告已经在此期间归还的租赁物资费用,所计算的金额明显少于按照截止2024年9月25日未归还租赁物资持续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所产生的租赁费。且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归还租赁物资多于截止2024年11月25日的结算单中所载明的租赁物资。故本院采信原告陈述的于己不利的此份结算单载明的事实,确认截止2024年11月25日结算金额为2386022.76元,被告已付245542.62元,尚欠2140480.14元,并确认此份结算单载明的物资即为原告尚未归还的物资。
关于租赁物的退还及赔偿标准,租赁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承租方具有归还租赁物的义务,如不能归还,则应予以赔偿。截止2024年11月25日,被告尚有租赁物资未退还(详见附件3),此后无证据证明被告有退还行为。以上剩余物资被告至迟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如不能退换,则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款项。双方合同约定赔偿价格以归还时的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原告提交有案外租赁公司盖章的询价函3份、被告提交无盖章的询价表一张,拟证明案涉租赁物资的市场价格,原告提交的询价函虽无指导性作用,但较之被告提供的无盖章的询价表而言,其证明力较大。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予以证明,被告如认为原告提交询价函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亦可自行询价后向本院提交有案外租赁公司盖章的询价函作为参考,被告未充分举证证明案涉租赁物资的市场价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酌情采纳以原告提价的3份询价函中的最低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即以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函作为赔偿款的计算标准(详见附件3),原告诉请赔偿单价均低于该标准,本院从其自愿。另被告诉讼中表示可以实物退还,故其若认为赔偿价格过高,亦可选择实物退还。故本院支持以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予以计算材料赔偿款。另涉案合同虽已于诉讼中解除,但被告仍占有涉案租赁物,故后续租金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详见附件2)支付原告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物归还期限届满之日止,若履行期内被告有返还行为,则后续租金被告需按照租赁合同关于租金的约定据实支付原告。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案涉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延期交货或者延期付款。……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租金的0.11‰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且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所欠租金总金额的2%。关于违约金上限的约定,系供方在对需方资金压力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供方已充分预见了因需方逾期付款所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自愿接受违约金上限的约束。”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金额为145542.62元的发票,2023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金额为453767.96元的发票,2024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金额为279498.51元的发票,根据被告已付款情况,被告后两次收到发票未足额支付款项已经逾期,截止目前按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已经超过所欠租金总金额的2%,故本院支持被告支付违约金合计2140480.14元×2%=42809.6元,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利息与违约金本质上都属于违约损失范畴,本院已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违约金本身具有惩罚性,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还款后给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担保费,双方并未约定该费用的负担,且该费用并非必须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签订的《盘扣系列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31日签订的《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于2024年7月30日签订的《盘扣系列周转材料合同补充协议》于2025年3月5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截止2024年11月25日的租金及费用2140480.14元,并自2024年11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详见附件2)继续支付原告未退还租赁材料(详见附件3)租金费用至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租赁材料归还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违约金42809.6元;
四、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未退还租赁材料(详见附件3),若不能归还,则按附件3的标准折价予以赔偿原告;
五、驳回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6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贵阳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设备租赁部负担4710元,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56元,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1:
原告诉请的赔偿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赔偿单价
赔偿金额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5127
4736.27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5127
126580.71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5127
88393.33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127
99379.31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5127
366935.29
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5127
19577.96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5127
8476.93
8
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5127
6298.16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1.06315
5127
5450.77
10
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5127
11033.61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1.91479
5127
9817.13
13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2.44088
5127
12514.39
14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0
5127
0.00
15
盘扣顶托
38*600
支
0.65636
5296
3476.08
16
盘扣底托
38*500
支
2.90325
5296
15375.61
17
调节立杆
0.3米
根
0.19637
5455
1071.20
18
调节立杆
0.2米
根
0.245
5455
1336.48
19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00
200.00
20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120
16440.00
21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3
567.00
22
吨袋
吨袋
个
7
25
175.00
23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
10
180.00
合计
798015.22
附件2:
附件2:合同约定租金计算方式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租赁单价(元/日)
盘扣通用杆
Φ
吨
4.738
盘扣调节杆
Φ
根
0.0515
盘扣起始杆
Φ
根
0.0515
盘扣顶托
Φ
支
0.0515
盘扣底托
Φ
支
0.0515
钢踏板
900*250*
块
0.0618
双托梁
长1.35m
套
0.4
上车费
/
吨
15
下车费
/
吨
20
来运费
/
吨
20
回运费
/
吨
20
附件3:
附件3:需退还租赁物及赔偿标准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需退还数量
赔偿单价(元)
1
盘扣横杆
0.6米
吨
0.92379
5127
2
盘扣横杆
0.9米
吨
24.68904
5127
3
盘扣横杆
1.2米
吨
17.24075
5127
4
盘扣横杆
1.8米
吨
19.38352
5127
5
盘扣立杆
2.5米
吨
71.5692
5127
6
盘扣立杆
2.0米
吨
3.8186
5127
7
盘扣立杆
1.5米
吨
1.65339
5127
8
盘扣立杆
1.0米
吨
1.22843
5127
9
盘扣立杆
0.5米
吨
1.06315
5127
10
盘扣斜拉杆
2.3米
吨
2.15206
5127
11
盘扣斜拉杆
1.8米
吨
1.91479
5127
12
盘扣斜拉杆
1.7米
吨
2.44088
5127
13
盘扣斜拉杆
1.6米
吨
0
5127
14
盘扣顶托
38*600
支
0.65636
5296
15
盘扣底托
38*500
支
2.90325
5296
16
调节立杆
0.3米
根
0.19637
5455
17
调节立杆
0.2米
根
0.245
5455
18
托梁架
1.35米
套
2
100
19
铁架
包装架
个
137
120
20
打包带
打包带
条
189
3
21
吨袋
吨袋
个
7
25
22
钢丝绳
钢丝绳
根
18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