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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安瑞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6247号
原告:***,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贲,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
被告:高安瑞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下称原告)诉被告高安瑞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安瑞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安瑞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安瑞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安瑞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本院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况小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熊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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