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59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黎雄,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所在地:汨罗市归义镇城东村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传斌。
诉讼委托代理人:伏新民,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该公司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蒋建武,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为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腾飞
书记员吴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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