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968号
原告:**,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归义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周传斌,该公司总经理。
**与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计1,39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湛烁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文博
书记员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