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968号
原告:**,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归义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周传斌,该公司总经理。
**与汨罗市市政工程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计1,39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湛烁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文博
书记员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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