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南阳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8行审650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南阳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8日,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自然罚决字(2019)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南阳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马振抚镇双河村委4200平方米土地建设商砼站,属非法占地行为。2019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唐自然罚决字(2019)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自然罚决字(2019)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自然罚决字(2019)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二项罚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自然罚决字(2019)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共计8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杨国华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