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上海莱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8337号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莱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2月3日,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国志
法官助理 项天伦 书 记 员 项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