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上海莱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5107号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莱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肖塘路XXX弄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芊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永林,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宁连路办事处马厂村汪东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金良,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王家湾11幢102室。
第三人:杜全生,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镇何家湾116号。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莱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永林、董金良、杜全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徐 菁






书 记 员


计晓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