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948号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
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1626716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31号3号仓三层3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5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6日,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