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尊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世尊家具有限公司与司徒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26号
原告:上海世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奋,女。
被告:司徒**,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尊公司)与被告司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奋、被告司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项目提成差额51,290元。事实和理由:司徒**于2006年12月27日入职,至2019年5月10日离职,工作内容为家具设计,主要是参与家具图纸的修改和出图。在职期间司徒**自行计算其提成提交至财务部门。2018年底结算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提成时,财务部负责人发现了司徒**提成结算的重大瑕疵。司徒**的提成应该仅限于家具设计部分,但司徒**将整个软装的订单金额均计算进提成。原先一个软装订单分为三部分,即家具设计、灯具设计和饰品外采,其中灯具设计部分于2016年10月26日的新的提成办法中剔除掉了,因此一个软装订单分为家具设计和饰品外采。司徒**仅负责家具设计。之前一直未发现司徒**的提成计算错误,确实有世尊公司监管失误的因素。世尊公司于2018年12月向司徒**指出其提成计算错误,司徒**主张的51,290元的提成差额即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饰品外采部分。
司徒**辩称,不同意世尊公司的诉讼请求。司徒**自2006年12月27日入职世尊公司,担任工艺设计师主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项目提成。项目提成按照项目总金额的0.3%计算,其中世尊公司名下的名俱廊门店的项目提成按照项目总金额0.75%计算。司徒**入职后的提成申请、审核及发放均按照提成规定履行,已达十二年之久。司徒**的提成金额由财务审核,审核后由公司负责人签字,世尊公司所述的提成计算错误无事实依据。司徒**在2018年12月提交了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提成表,被世尊公司驳回,理由是要降低提成比例,说以后只有家具部分才有提成。当时司徒**找世尊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称如果不按照其要求制作提成表格就全部不予发放提成。司徒**迫于无奈,为了先拿回一部分提成,只能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先制作一部分的提成表格。2019年1月,世尊公司发布消息要移除司徒**所在的工艺设计部,司徒**被迫离职。司徒**从未认可世尊公司的提成计算方式,其主张的提成差额就是饰品软装的提成。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司徒**于2006年12月27日入职世尊公司从事工艺设计主管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徒**每月工资10,500元,世尊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司徒**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司徒**于2019年5月10日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司徒**最后工作至该日,工资已结清。
2016年10月26日,世尊公司颁布研发部提成制度汇总,载明:软装部订单和设计中心订单的家具设计金额=订单总额-定制灯具金额,名俱廊门店家具订单的家具设计金额=家具订单中定制的金额。
2019年9月18日,司徒**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世尊公司:1.支付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项目提成差额30,717.40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提成差额20,572.6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裁决:世尊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司徒**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项目提成差额51,290元。世尊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研发部提成制度汇总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世尊公司称根据研发部提成制度汇总显示,订单只包括家具设计和灯具设计两部分,司徒**只做家具设计,故其提成应当只包括家具设计部分。在2016年10月26日研发部提成制度汇总生效前,确实是按照订单总金额发放提成,在研发部提成制度汇总生效后,修改为按照家具设计部分发放提成,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订单总金额发放提成。
司徒**称研发部提成制度汇总中的家具设计实际涵盖了饰品等其他软装类,名俱廊门店之所以只有家具设计是因为其只做家具设计。名俱廊门店家具订单的家具设计金额等于家具订单中定制的金额,而软装部订单和设计中心订单的家具设计金额等于订单总额减去定制灯具金额,这也说明了家具订单中定制的金额只是订单总额的一部分,但基本上除了定制灯具以外的其他部分就是家具设计金额。
庭审中,司徒**提供:1.供应链-2018工艺设计师奖金(7月-12月)2份、供应链-2018工艺设计师年终汇总表,司徒**称上述证据均由其按照订单总额制作提成金额,主管审核栏、财务审核栏内均已签字,证明表格已由主管、财务审核通过,只是该表格被领导驳回要求重新制作提成单。
2.新的供应链-2018工艺设计师奖金(7月-12月)2份,司徒**称系按照领导的要求只计算家具提成部分重新制作而成。
3.供应链-2019工艺设计师奖金(1月-3月)2份,证明司徒**离职前,世尊公司只是按照家具部分的项目发放了提成。
世尊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1系将订单的总金额计算进去,故在审批的过程中发现司徒**计算有误,要求其重新计算,即为证据2。由于世尊公司的失误,之前一直未发现司徒**计算提成有误,故一直按照司徒**的计算方式发放提成。2018年底世尊公司发现司徒**的提成计算错误后,要求司徒**改正。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提成的范围是否包括饰品软装部分的订单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世尊公司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一直将饰品软装部分的订单金额计算在提成金额之内。世尊公司称直至2018年底才发现司徒**的计算错误,并拒绝按照之前的计算标准发放提成。对此,本院认为,在双方长达十余年时间里均按照上述标准发放提成,现世尊公司称依据2016年10月26日生效的研发部提成制度汇总,不应将饰品软装部分的订单金额计算在提成金额内,但如该制度汇总记载,软装部订单和设计中心订单的家具设计金额等于订单总额减去定制灯具金额,其中并未明确需减去饰品软装部分的订单金额。且即便如世尊公司所述,依据该制度汇总应当减去饰品软装部分的订单金额,但世尊公司亦称其自该制度汇总生效后,依旧按照之前的提成计算标准发放提成,即将饰品软装部分的订单金额计算在提成金额之内。现世尊公司否认2018年7月之后的提成包括饰品软装部分的订单金额,但并未提供制度证据证明自该日后另有提成新规定或双方就提成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系世尊公司自行变更提成计算方法,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世尊公司确认司徒**主张的51,290元的提成差额即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饰品软装部分,故世尊公司要求不支付司徒**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项目提成差额51,29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司徒**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世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司徒**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项目提成差额51,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