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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5176号
原告: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中山路北沟二村村民委员会西侧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俞淑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春,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长宁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晋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8元,减半收取计3,954元,由原告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学艳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甘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