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终2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炳发,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思源村二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思源村二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振波,该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丽娅·安尼娃尔,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北沟二村村民委员会西侧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俞淑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炳发、***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期间,上诉人马炳发、***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向其示明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即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马炳发、***仍然坚持撤回起诉。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新疆忠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诉人马炳发、***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均无异议,且同意上诉人马炳发、***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炳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炳发、***撤回上诉;
三、准许马炳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炳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72元,减半收取4,236元,由上诉人马炳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晓 蕾
审 判 员 赵丽
审 判 员 彭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睿昱
书 记 员 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