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259号
原告:北京长恒安木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19号院4-9-902。
法定代表人:刘华志。
被告: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工业开发区三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炎。
原告北京长恒安木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长恒安木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长恒安木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昂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