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升波永兴商贸中心与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230号 申请人:北京升波永兴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商业街西路57号。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三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升波永兴商贸中心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964.25元的财产。北京升波永兴商贸中心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升波永兴商贸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名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964.2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5元,由北京升波永兴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