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财保16号

申请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郑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卓,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1989902.2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1989902.25元。

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海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志华

书 记 员 郑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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