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66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路**新华西道**。
代表人:魏宝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滦南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薛春海,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路**。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开平建材市场送达地址:**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世纪明苑底商舜思律师事务所孟卓收。
法定代表人:郑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卓,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分公司)、***、薛春海因与被上诉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山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事实和理由:1、本案关键点是李保权死亡与上诉人承保车辆是否有过接触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对***做的保险笔录,并未显示李保权是如何倒地,是什么原因致伤的,这与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人即当时的项目工地生产经理刘某的证言是完全相符的,该证人陈述“2020年4月9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绕现场,检查现场工作,看见水车水管在乱喷水,后我就让他们关水,司机听见就关水了,司机下车看李保权躺着呢,一看头部有血,就打120把李保权救走了。”现场就***和刘某两个人,二人都没有看到李保权为什么倒地,只是看到头部有血。随后二人打120、110和报保险,说有人被水管击打头部受伤。报保险录音和110录音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显然工地方和***为了规避自己责任进行了虚假陈述。2、一审法院对
于李保权死亡原因的论断过于简单粗暴。3、被上诉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起诉上诉人的资格。水山公司与李保权是劳动关系,该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不能适用侵权法,水山公司支付的是工亡赔偿,有死者家属出具的工亡赔偿款收据证明。
***、薛春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的报警录音,电话的接听人员问***有没有人受伤,怎样受伤,***回答有人伤,但是他也不确定是否水管喷头碰到还是水喷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另根据保险笔录,其并未看到李保权是如何倒地受伤的。这与刘某的证言完全相符。一审法院依据水山公司提交的与作业车生产厂家员工的谈话记录就认定本案所涉车辆喷水装置的压力操作系统是由驾驶员在驾驶室内通过控制油门进行控制,证据明显不足。不证明该员工与生产厂家关系,也未证明涉案车辆一定经过了改装,更不能证明***的操作行为不当。2、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水山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没有李保权签字就认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明显证据不足。根据死者李保权家属出具的工亡赔偿收据看出,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根据***报110和报保险的电话录音可知,在事故第一时间,***自述事故原因,结合刘某证言,可知李保权被清洗吸污车附带的水管头
(喷枪)碰伤。丰润区人民医院出诊记录显示李保权被重物击中头部受伤,急救科抢救单显示李保权主诉面部被喷枪外伤,**工人医院死亡记录显示李保权被高压水枪砸伤头面部导致死亡。根据答辩人一审代理人与涉案车辆生产厂家公示的联系人谢小波的微信记录,可以证实涉案车辆的喷水压力控制系统是由驾驶室内的油门控制的,即由驾驶员***控制的,因此应由***的雇主薛春海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为交通事故纠纷,涉案地点为工地道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李保权是被人保承保的车辆碰伤,上诉人人保**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3、答辩人与李保权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答辩人赔偿李保权家属赔偿金合理合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薛春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020173.04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驾驶冀B×××××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应原告要求,在中汽环渤海汽车文化产业园项目现场进行浇水作业,原告的雇员李保权在辅助浇水车浇水过程中,被该专项作业车附带的清洗水管碰伤。李保权受伤后被原告送往**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急救,因伤势过重转入**市工人医院继续抢救治疗,终因呼吸
循环衰竭、脑疝死亡。原告垫付医疗费70173.04元。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死者李保权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协议写明双方系雇佣关系。协议约定由原告给付李保权家属赔偿金8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该款项已于当日给付完毕。原告提交的其单位工资表中没有李保权的名字。另查明,被告薛春海系被告***驾驶的冀B×××××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人保**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再查明,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向110报警,报警内容为其在中创汽车工业园进行清洗吸污专项作业时清洗水管将人打伤,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主张向110直接报案,同时其表示已向被告人保**分公司报案,报案中亦表示是该专项作业车的水管将人打伤。经原告与冀B×××××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生产厂家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询问及了解,该型作业车喷水压力控制可装在驾驶室内或驾驶室外,具体形式由厂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改装,本案所涉车辆喷水装置的压力操作系统是由驾驶人在驾驶室内的油门进行控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导致李保权死亡的原因;2、原、被告双方及死者李保权在本案所涉事故中的责任;3、死者李保权的损失数额。针对焦点1、被告***在事故发生当天的报警记录中明确陈述死者李保权受伤
系因被水管撞击,同时其在5月25日向保险公司报案的陈述中,亦是如此陈述,后期其陈述不清楚导致李保权死亡的原因,两者相互矛盾,但根据常理,事故发生时在场人的第一反应及最原始陈述最符合事实本身,同时依据本案所涉车辆的喷水压力控制装置在驾驶室的事实,且事故现场周围无其他可导致李保权受撞击的因素,综上几点可认定死者李保权系因喷水压力变化被水管撞击致伤而导致死亡。三被告的相关主张不符合事实及常理,本院不予采信。针对焦点2、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操作规范,尽到安全责任,但其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操作疏忽导致喷水压力发生变化,致使水管失去控制导致李保权受伤,应承担本案所涉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死者李保权在作业过程中亦应集中注意力,随时观察喷水压力的变化,但其未能尽到严谨细致的责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承担事故70%责任,死者李保权承担事故30%责任。因被告***系被告薛春海雇佣的人员,由其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薛春海承担,又因本案所涉车辆在被告人保**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侵权责任应由被告人保**分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薛春海负担。针对焦点3、因李保权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70173.04、死亡赔偿金714760元(35738元*20年)、丧葬费35816.5元、住院伙食补助240元、护理费656.64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928.4元,以上
合计823574.5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因李保权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873574.58元。根据本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成,首先由被告人保**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比例承担120000元,剩余部分753574.58元,按70%的比例即527502.2元由被告人保**分公司在三者险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500000元,剩余部分27502.2元由薛春海负担。三被告主张原告与李保权之间形成的系劳动关系未提交证据,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与李保权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注明双方系雇佣关系,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也没有李保权的名字,因此三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620000元;二、被告薛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7502.2元;三、驳回原告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220元,由被告薛春海负担。
经审理查明,关于死者李保权的受伤经过无现场目击证人,***确在第一时间报110和保险公司,陈述系喷水车水
管将李保权砸伤,但是后来***陈述其在驾驶室内、并未直接看到李保权受伤过程,不认可其驾驶喷水车致伤李保权的事实。李玉友的证言也证实了***当时在车内,刘某让其关水后,***从车里出来才发现李保权倒地。丰润区人民医院急诊出诊记录显示,他人诉:被重物击中头部意识不清约20分钟。被上诉人水山公司陈述事故发生后报交警,110,但是二单位均未出现场。被上诉人并未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本次事故。因此本案事故无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的死亡原因、事故原因认定及责任分担。
本院认为,李保权的死亡原因未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刘某均未看到死者李保权的受伤过程,仅凭***、刘某陈述就推断李保权是被***驾驶的喷水车水管碰伤导致死亡的证据不充分,因此判令***、薛春海及人保**分公司承担责任尚需进一步证据证明。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薛春海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保全费1520,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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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元均由被上诉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华
审判员 任素霞
审判员 赵君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段铮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