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44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文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梁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霍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