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44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文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梁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霍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