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民初15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文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高向津,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原告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冀1128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向津、***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高向津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已撤回对高向津的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高向津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晓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