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

严某某与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81民初1249号
原告:严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周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北培区。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原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