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祥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4098号 原告:深圳市**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北环大道方大广场(二期)1、2号研发楼1号楼2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小坪西路23号二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关则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1105998.46元及利息(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4月1日的利息为30493元,此后按1105998.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29日签订儿童设施供货和安装合同,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了位于小坪项目的儿童设施供货和安装。经双方结算,总造价为1603091.2元,被告已经陆续支付了490000元,扣除保修金外,还欠原告1105998.46元。 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尚欠原告承揽款1105998.4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根据合同5.2.C约定,第三笔进度款809998.46元应于竣工验收办理完结算手续,并由原告提交全套付款资料,由被告审定后45个工作日内付款;第5.3条约定,原告应及时开具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推迟结算。案涉产品于2021年7月18日验收,原告至今未开具第三笔进度款809998.46元的发票和付款申请函,故即便被告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也应从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付款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期满后开始计算,而并非原告主张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广州佳兆业小坪项目WF-5地块融资区儿童设施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广州佳兆业***项目的儿童设施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固定总价为14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交全套付款资料,被告审定后45个日历日内支付10%合同款;原告产品运输到指定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签署产品到场交接收货单后,原告提交全套付款资料,被告审定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50%合同款;合同项下产品全部安装完成后,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产品通过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原告需提交全套付款资料,被告收齐并审定后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此时原告应向被告提交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保修期为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原告依约履行保修义务且无任何需扣除质保金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届满后由原告提供完整申请手续,由被告核验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质保金。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设施的制作和安装,并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验收。原、被告于2021年7月18日进行结算,确定总造价为1603091.2元,还确定了保修期至2022年12月30日,保修金为48092.74元。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10%合同款1490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2021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596000元发票,被告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付款300000元。 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主张尚欠承揽报酬1105998.46元予以认可,但抗辩原告对其中809998.46元承揽报酬未能提交相应的发票等付款资料,依合同约定不能按原告主张的日期开始计付逾期利息。 以上事实,有《广州佳兆业小坪项目WF-5地块融资区儿童设施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发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银行回单和当事人**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诚信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承揽报酬1105998.46元,被告予以确认,本院也予以认定。现案涉承揽任务已经完成,且由双方验收合格并进行结算,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承揽报酬,原告诉请的承揽报酬已经剔除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部分保修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承揽报酬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逾期付款,是否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虽然合同约定,原告应于竣工验收后向被告提交付款资料,由被告收齐审定后45个工作日内付款,但是原告在案涉设施竣工验收后,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告出具了596000元发票,连同此前10%合同款的149000元发票,要求被告依约付款至合同款的50%,但被告仅于2021年2月1日才向原告支付了第二笔进度款300000元,至今未依约向原告足额支付进度款,有违诚实信用。案涉设施已于2020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7月18日完成结算,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承揽报酬,但被告并未诚信履行。现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义务,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竣工验收、结算的日期,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本院认定其中296000元的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另外809998.46元的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1105998.46元并赔偿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按29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80999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康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7514元,由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关则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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