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云01民终9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金福地花园4栋5、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明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琴,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B座5楼。
法定代表人:朱鸿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静,北京京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琼,北京京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配件更换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对方是违约方。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判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AJ—EVC—20190402015《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于2019年11月21日解除;
二、上诉人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10万元,逾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则支付被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配件更换费及违约金合计212,200.38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1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3元减半收取为2241.50元,由上诉人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700.25元,由被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担3700.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音
审判员 付立红
审判员 龚 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