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古民二初字第57号
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玉龙县拉市乡吉余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振业,系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金虹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祥和丽城康仲路。
法定代表人:彭继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金虹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19日本院受理后,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智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