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997号
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强路290号、3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中段811号。
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就业服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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