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就业服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997号 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强路290号、3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中段811号。 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就业服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