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0117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1249室。
法定代表人:吴五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电梯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6街30,317号(驿三洞,太岩大厦)。
法定代表人:SONGMYEONGWON。
被告:**(中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强路290号、3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