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国某某电梯株式会社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0117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1249室。 法定代表人:吴五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电梯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6街30,317号(驿三洞,太岩大厦)。 法定代表人:SONGMYEONGWON。 被告:**(中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强路290号、3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