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3123民初91号
原告:***,男,1995年2月11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012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L2U7715。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以“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已付清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20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