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民初14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云,陇川县章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陇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01200。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强、杨文昌,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双羊,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陈国云,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严梅妹,女,汉族,1984年5月3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严梅花,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严弟弟,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诉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双羊、陈国云、严梅妹、严梅花、严弟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许兴黎
审判员 赵丽红
审判员 罗永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