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民初148号
原告:***,男,景颇族,1971年4月1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云,陇川县章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01200。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强、杨文昌,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陈国云,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女,汉族,1984年5月3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严梅花,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严弟弟,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诉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国云、***、严梅花、严弟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456.00元,减半收取122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胡致超
审判员 毛 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刀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