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盈江县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某某、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民初1660号
原告:盈江县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MJDQQ5B,经营场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拉洪村民小组**。
经营者:周仁,男,1981年3月7日生,现住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拉洪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永,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091069716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周明,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2010162384,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经商,现住云南省盈江县。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01200,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公司经理。
被告:盈江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23015269862X,,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礼明,该局局长。
原告盈江县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于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盈江县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自动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焱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