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3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95年02月11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振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01200。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L2U7715。
负责人:尹伟明。
原告***与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已于2021年6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0,000元,尚欠20,37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492元。
审 判 员 杨立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 芳
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