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116号
原告:**和,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生贵,男,1968年7月29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01200,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
被告: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KFDE378,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雷木办。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L2U7715,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北路。
负责人:尹伟明。
原告**和与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22年2月21日以“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已付清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和负担(已付),退还原告**和235元。
审判员  张国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