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116号
原告:**和,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生贵,男,1968年7月29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01200,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
被告: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KFDE378,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雷木办。
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L2U7715,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北路。
负责人:尹伟明。
原告**和与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22年2月21日以“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已付清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对被告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县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和负担(已付),退还原告**和235元。
审判员 张国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