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3052号
原告***,女,1956年11月13日,满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阳,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市燃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喜,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0元,撤诉减半收取5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荣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娄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