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刘磊,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贾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