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848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夏海洲,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之夫。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市燃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磊,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夏海洲诉被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物华置业有限公司、刘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张贺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山民、赵成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张贺成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鹤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