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创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1963号之一

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49474398P。

法定代表人:詹根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创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62625188X。

法定代表人:付红。

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创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3元,合计689元,由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叶鑫怡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