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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1829号之一
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20号大街658号。
法定代表人:詹根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谦,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蒙山大道2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霖。
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保全费1450元,共计3556元,由原告德帕姆(杭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