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841号
起诉人: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昆安大厦(云大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52427Q。
法定代表人: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余鸿,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0年8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以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为被起诉人。起诉人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25.236万元以及安装费用40.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54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电(扶)梯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9台,单价14.02万元,共计126.18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同日,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70.2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9台电梯,均已安装完毕,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起诉人应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故本院对该案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俊梅
人民陪审员  徐 浩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冰瑶
书记员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