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9609号
原告: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昆安大厦(云大医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余鸿,系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
法定代表人:陶弢。
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营业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283号。
负责人:陶弢。
原告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5.5元,由原告昆明东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娴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