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

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杜同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住所地: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