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杜同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4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康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