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

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执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曲新路。
法定代表人杜同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新建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本院在执行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