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24执941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68700647-5
法定代表人杜同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机构代码:22582739-X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本院受理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卢民五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