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3民初500号
原告:扎兰屯市福新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苏成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宏红,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扎兰屯市福新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福新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福新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福新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福新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碗